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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约能源条例-吉林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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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吉林省约能源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吉林省约能源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
  2.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修订)
  3.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
  4. 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
  5.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1、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工作,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省城乡一切单位、个人和中直、外省在我省的单位,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其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2、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其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工作,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省城乡一切单位、个人和中直、外省在我省的单位,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其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工作,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省城乡一切单位、个人和中直、外省在我省的单位,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供热管理。

5、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用气手续,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得借故拖延、拒绝。

吉林省地方性法规。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吉林省敦化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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