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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第36号,环保部令第39号

环境保护部第36号,环保部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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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办发(1982)36号文件现在有效吗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介绍
  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环境保护部公告

1、国办发(1982)36号文件现在有效吗

仍然有效。但是要注意请探亲假的条件,这个法规规定不是所有的单位都有探亲假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都没有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当于国企)、事业单位才有的。

有效。法办(2013)36号是全国最高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截至2023年7月25日,经查询全国最高法院没有发表终止本文件有效性的相关文件或者声明,该文件仍然有效。

除了国发36号文件和国发14号文件外,2012年国务院还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支持中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加快技术改造、实现凝聚发展和开展节能减排。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经2015年4月2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环境保护部公告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第3条修改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稿培哪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法律主观:《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第3条修改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

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报环保部门审批。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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