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强震台环境保护-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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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须保护有关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吉林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保护,准确、及时、连续、可靠地取得观测数据,做好震情监视及地震的预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城乡规划部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汕头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城乡规划部门。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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