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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环保与安全规定(化工生产有关的安全环保措施)

化工环保与安全规定(化工生产有关的安全环保措施)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化工环保与安全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化工环保与安全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化工企业环保制度汇编或环保管理体系
  2.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3. 国家环保局对化工企业事故池有什么规定

1、化工企业环保制度汇编或环保管理体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化工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确定环境管理的目标、政策、程序、责任和资源,并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措施,以保证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加大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依据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计并自觉实施清洁生产,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

这4项制度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集团公司清洁生产工作,规范环保隐患的治理与管理,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加强和规范公司废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为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环保管理技术体系所谓的“五步法”,即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的一套“组合拳”。五步方法分步实施,协调运作。

2、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做好安全生产科技和规划工作。加快应急管理体制和法制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必须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有效运行。

3、国家环保局对化工企业事故池有什么规定

标准: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事故池时(例如,前期雨水池共用),占用容积不得超过事故池容积的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污水处理事故池不可作为事故储存设施,不能把风险进一步转加到污水处理系统。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事故应急池又称事故缓冲池或应急事故池,是指为了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的接纳装置排水、消防水等污染水,以免事故污染水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水收集设施。

第三级防控措施是在进入江、河、湖、海的总排放口前或污水处理厂终端建设终端事故缓冲池,作为事故状态下的储存与调控手段,将污染物控制在区内,防止重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造成的环境污染。

第四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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