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补偿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生态保护补偿渠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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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补偿金啥意思?
环境补偿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
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
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
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
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以内化外部成本为原则,对保护行为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保护者为改善生态服务功能所付出的额外的保护与相关建设成本和为此而牺牲的发展机会成本;对破坏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的成本和因破坏行为造成的被补偿者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
生态环境补偿费包括的范围很宽,涉及到了如污染、旅游、道路开发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多个领域。针对不同的补偿对象,生态补偿费的用途也是不一样的。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其补偿费的70%以上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对于流域水资源补偿,主要用于上游环境保护,如水土保持、土地机会成本补偿等。
对于森林生态补偿,其经费主要是用于森林所有者的经济补偿,以及森林防护费用。
对于自然保护区的补偿,主要是用于生态恢复和建设工程,以及当地群众的损失补偿等。
生活垃圾处理环境补偿金,是指以区一级政府为结算单位,由导出区按照每吨生活垃圾20元的标准向导入区缴纳环境补偿资金。
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跨区自行运入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导出区应予环境补偿的生活垃圾数量。
单独收运的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焚烧的灰渣、水域保洁垃圾、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废弃物不纳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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