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环境保护官职名称大全(古代环境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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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保护环境的传统文化?
。1,源于自然崇拜的生态观念
在远古时期,由于人类生产力量的限制,很多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大自然。这个时候,讲究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自然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人类对于大自然的依赖程度很高。
在当时,人类对于自然的理解是“神秘的力量”,将自然视为神明,进而产生了对于大自然的崇拜和敬重。
同时,由于当时人类科学技术和理论知识的欠缺,没有办法用科学去解释一些问题,将自然中的“打雷”“闪电”看作是一种神明对于人类的惩罚,从而对自然产生了一系列的畏惧,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自然禁忌。这种自然禁忌就变成了大家都要去遵守的条款和条约,用来约束人类对于自然的破坏行为。
这个时期,神话传说成为了人类在改造自然和社会实践中的理想追求,也反映了古人对于自然和人类和谐关系的理解。
在“愚公移山”“精卫填海”等神话传说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古人心中,不仅有改造自然的朴素愿望,还有古人在长期劳动和生产中体会到的人与自然的相对独立性。自然不依赖于人类而独立存在,而人类则不能脱离自然而独立生存,讲究的是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
2,“天人合一”的思想
在古代环保工作中,“天人合一”是最重要的环保观念,也是儒家思想的核心范畴,“天人合一”讲究的是尊重自然,善待万物的生态伦理道德观念。主要包含着两个层次:
第一,在《易经》中,有这样的思想:“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人类从宇宙中演变而来,需要依赖于自然环境而生存发展;
第二,儒家讲究“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人类要生存,就需要将自然放在和人类同等重要的地位,将它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讲究社会活动中需要善待自然,对万事万物需要用仁德之心对待。
“天人合一”是中国最基本的传统思想,也反映了古代传统思想最深层次的观念,是古人朴素的生态理论和环保观念,为中国的环保工作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也跨越了民族和国家的界限。
3,道法自然
在《道德经》中,有这样的哲学思想,#34;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34;。
意思是 #34;道#34;所反映出来的规律是 #34;自然而然#34; 的。老子用了一气贯通的方法,将天、地、人乃至整个宇宙的生命规律精辟涵括、阐述了出来,告诉我们需要尊重自然法则,不得违背自然规律。
在道家的思想中,“天道”和“人道”是一个整体,而“道”是天地之根本,万物之源泉,自然万物从本源上就有着统一性,人类也要以“道”作为出发点去对待世间万物。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道,天,地,人是一个完整的生态链,打破其中任意一环都有可能会影响到自然界的和谐运转,而作为其中一环的“人”,也需要遵守生态中的生存思想,以遵循自然为前提,不得逾越,打破自然和谐。
二,中国古代的环保举措
1,环保部门和机构设置
在古代,不仅有着深刻而成熟的环保思想,也有付诸实施的环保工作和官职。在很多朝代中,都有虞,衡的官职。
中国最早的环保机构则是大舜设置的“虞”,在《尚书·舜典》中有这样的记载:
“帝曰:‘畴若予上下草木鸟兽?’佥曰:‘益哉!’帝曰:‘俞,咨!益, 汝作朕虞。’益拜稽首,让于朱虎、熊罴。帝曰:‘俞,往哉!汝谐。’ ”
益就是中国最早的环保官员,后来还设置了大司徒和虞部下大夫;
到了秦朝,环保部门为少府,少府下还设置有林官,湖官,破官和苑官,而大汉朝也承袭了秦朝的旧制,环保机构改成了水衡都尉,而东汉的司空一职也是针对环保部门的官员,司空“掌水土事”。三者各司其职,地位相等,无轻重之分。
到了唐宋以后,虞,衡的官职权力有所扩大,在《旧唐书·职官》中这样记载:
“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猎采捕。”
中国环保机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机构和职责不断清晰的变化过程,虽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不失为古人对环保事业的探索发展的贡献。
2,环保法律
古人们不仅设置环保相关的职位,还有相关的立法来保障环保事业配套的实践。
在夏禹时期,曾经有禁令,据《逸周书·大聚解》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鳖之长”。
用具体的政策来落实环保工作的实施,约束人们对自然行为的破坏;
殷商时期,有了“弃灰之法”,西周时期曾颁布《崇伐令》:
“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表现了统治者对于环保事业的重视和对自然地尊崇。
在周朝统治期间,以“以德配天”的主要思想下,“礼”在约束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后来的朝代中,不仅是秦朝的《田律》,还是唐朝的《唐律》,关于环保的问题都有相关的规定,且逐渐趋于完整。包括在明清等很多朝代,立法也都是沿袭了前朝的相关环保法律,对于当时的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国家安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对于我们今天应对和解决环保问题都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古代管环保的部门,名称自然不叫“环保部”。据清黄本骥编纂《历代职官表》,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叫“虞”。“虞”既是机构名,又是官衔名,其很大一部分职能与今天的环保部相同,但所管理范围更大,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都是“虞”的职责。
在上古传说中的“五帝时代”,由于生存条件原始,人们对大自然更依赖,相应的,也更注意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尧帝觉得舜有治理天下的能力,便禅让于舜,果然,舜大有作为。司马迁《史记》开篇第一卷《五帝本纪》中,便记述了舜的事迹。
舜上位后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根据当时的需要,分设九官。这九官,相当于现在中央的九个部委,分别有正、副长官22人,这些部门长官都是由各部落首领集体商讨,公开推荐出来的。
舜所设九部委中就有环保部———“虞”。虞的编制不小,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关于伯益就任,还有段故事。当时舜征求各部落首领意见,问谁能帮他掌管山林、川泽、草木、鸟兽,大家一致推荐了伯益。但伯益开始并不接受这个“环保部长”,希望把此职位让给朱、虎、熊、罴等人。舜也干脆,当即表示让他们与伯益一起来负责“环保部”,伯益这才当了舜的“环保部部长”,朱、虎、熊、罴4人任“环保部副部长”。
伯益的确是环保专家,环保部长做得相当称职。从史书记载和传说来看,伯益是嬴姓史祖,治水专家大禹的得力助手,他发明了水井,保证人类饮用水源免受污染; 同时还是动物保护权威,即《汉书·地理志》中所谓“伯益知禽兽”。另传,《山海经》也是伯益写的。
在周代,“环保部”编制更大,周与前面的夏、商两代一样,中央机构实行“大部制”,但“环保部”被进一步细化,有山虞、川衡、林衡、泽虞等四个平行部门,统统归“地官司徒”领导。其中,山虞的地位最高,美国学者埃克霍姆称之为世界上最早的“山林局”。
秦汉时虞被“少府”替代,到三国之后,又恢复了“虞官”。唐、宋、明、清诸时期,朝廷均设有虞衡司,此司即“虞部”。
中国古人最早提出了“环保治国”理念,设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还进行了最早的“环保立法”。
中国古代的环保立法,可以追溯到上古夏代大禹执政时期。《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大禹在任时曾颁发了一条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
从“禹禁”中可以知道,当时春季实行“山禁”,夏季实行“休渔”,这对保护环境,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虽然禁令的本意并非出于环保,而是考虑物产,但仍可以看作是中国最早的环保禁令。
到了周代,环保禁令的范围变得更为宽泛了。据西汉刘向《说苑·指武》所记,公元前1050年前后,周文王在攻打崇国时曾出台“伐崇令”,里面有这样的规定:地面部队进入崇国境内,“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所谓“毋填井”、“毋伐树木”,即要求部队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树木,一句话,不得破坏崇国人民的生活环境和设施。
夏禹和周文王这些环保禁令,并不是专门为环保而制定的。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秦国出现了真正意义的“环保条款”。
秦国这“环保条款”,发现于1975年12月。当时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简,其中一部分竹简上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出了《秦律十八种》。“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田律》中,除了前代规定的春季不准滥砍乱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有两条很新鲜,一是,规定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二是,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特别是“毋敢夜草为灰”这一条,就今天来说,对保护大气很有作用,可以避免大气污染,减轻雾霾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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