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监测法-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知识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2024-05-23 23:36:19 •阅读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环境保护监测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环境保护监测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使用已废止的标准开展环境监测,违法什么规定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涉案货值金额不大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货值金额较大,产品不涉及安全、健康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第六十条。
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企业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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