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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41条如何理解(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法41条如何理解(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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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只有四条,对环境保险、环境公益诉讼等都没有涉及,与日益复杂的环境关系极不相称。

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在第八章中环境污染责任并没有特别规定,所以不可抗力是环境污染的免责原因。

法律主观: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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