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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案件调查延期-环境保护案件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案件调查延期-环境保护案件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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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案件调查中止、调查终结、调查终

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案件调查中止、调查终结、调查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调查的结果作出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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