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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调解工作制度(环保部门调解环境纠纷的过程)

环境保护调解工作制度(环保部门调解环境纠纷的过程)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环境保护调解工作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环境保护调解工作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 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调解责任是什么?
  3. 环境监察办法
  4.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调解责任是什么?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公民或组织实施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侧重对违法者本身的处罚,实践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根据《环境保护法》查询可知,法律环境责任分为3种,分别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为: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的范围包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

第一,行政处理。因环境污染损害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有权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有:一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二是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3、环境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时间是7天,而且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也规定了立案的条件,比如有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是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等。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督查和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环境保护调解工作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环境保护调解工作制度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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