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规定(环保监察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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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是什么
法律主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制定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的职责,全面做好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执法巡查,组织、协调和实施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依法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与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综合协调工作。
2、环境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时间是7天,而且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也规定了立案的条件,比如有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是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等。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编号按月或季度发放并进行管理。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状况的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法律依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七条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第二条 在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和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自然保护区实际的保护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五条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5、福州市市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机构,对环境卫生实施行业管理。市区的街道办事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近郊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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