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53条-环境保护法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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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环保法第25条是什么
新环保法第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点内容: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负有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定义务。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除以上之外的内容可以不向社会公开。
2、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了什么
新环保法第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点内容: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负有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定义务。
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除以上之外的内容可以不向社会公开。
第53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界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利的内容。公民的环保义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3、环保法对新版53条规定了什么?
新环保法第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点内容: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负有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定义务。
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除以上之外的内容可以不向社会公开。
第53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界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利的内容。公民的环保义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是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4、环保法第53条规定
新环保法第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点内容: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负有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53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界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利的内容。公民的环保义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但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等。如果量大,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什么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包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公众有权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环保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环境保护监督,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排放污染物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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