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实施方案)](http://www.affonchem.cn/d/file/p/8f/6b/42212.jpg)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环境保护督察移交,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实施方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给各位分享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实施方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1、环境保护工作督查进驻的方式有哪些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 法律咨询 、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督查工作方式:(一)实地督查。督查人员深入实际,到承办部门(单位),到现场检查、了解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促进决策落实。(二)会议督查。召集有关人员,听取决策事项落实情况汇报,督促承办单位抓紧落实决策事项。(三)发文督查。
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精神,根据中央环保督查整改意见相关要求,通过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模式,着力健全环境监管工作体系,构建覆盖全县、监管到位的环境监管网络。
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其派出的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纳入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可以到环境保护部进行网上举报或微信公众平台“12369环保举报“。中央环保督察组由环保部牵头成立,中纪委、中组部的相关领导参加,是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的环境保护督察。
2、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已追责
北京近日电20日,6省份和2家央企公开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至此,第二轮前五批督察的26个省份和6家央企已公开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累计追责问责2879人。
没有。2022年12月28日,四川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其中,针对南充市嘉陵江流域保护工作不力,嘉陵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问题,包括原副市长在内的15名责任人员被追责问责。
陕西开展秦岭生态环境督查, 将对责任人终身追责。5月12日消息, 11日从陕西省环保督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陕西省将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督查。督查发现的生态严重破坏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终身追责。
法律分析:生态环境保护不力 五类党政领导干部将被追责。
3、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是国务院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而制定的规定,主要涉及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整改措施等方面。
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是指为了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等。
法律分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应当根据具体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中央环保督察的三种形式是指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法律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第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
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是国务院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而制定的规定,主要涉及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整改措施等方面。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新规:领导小组升格,每五年一轮常态化督察。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行了规范。
第二十三条 督察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指出督察发现的问题,明确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法律分析:中央环保督察的三种形式是指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法律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第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
法律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第七条 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