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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法的通知PDF,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环境保护部办法的通知PDF,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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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基本信息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自1999年11月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应预先通知其主管部门。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为被监测单位保守秘密。

2、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基本信息

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监测与报告、信息公开、监督与管理、附则5章25条,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具体的检测因子要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做好自检,确定特征污染物,做好在线监测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是《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以及原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颁布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环境保护部2013年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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