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条例(海南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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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生态省,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生态保护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江河流域上下游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1999...
”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不得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进行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地。
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将《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生态省,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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