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弟45号-202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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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秸秆禁烧 责任落实不实,网格管控不严
刘炳江强调,要加强秸秆禁烧管控,通过卫星遥感等监控手段,严格实施网格长制度,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通过禁烧促进利用。在仍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建议地方农业、环保还有气象部门要加密会商,抓住窗口期,组织有序科学的焚烧。
秸秆禁烧范围:全市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烧,凡在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立足部门自身职责,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制,强化环境执法,保持禁烧高压态势不放松,争取秸秆禁烧工作实现新突破。
为保障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落到实处,县里建立了“乡(镇)为禁烧工作责任主体、村(社区)负责落实、组管片、户联 防”的网格化管理责任制。
主要督导各村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组织部署和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一是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成立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建立镇、村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网格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2、辐射企业排污许可证遗失公示期限?
纳入本次发证范围的市管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填报工作。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发放排污许可证前,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清理,截至2010年11月现行有效规章共计178件,同时决定废止规章7件。现将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废止部分规章目录予以公布,废止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四)将第六条中的“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修改为“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3月31日公布,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本办法废止。
4、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委托的职能,对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进行建设、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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