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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造成的损害(环境保护损害担责原则)

环境保护法造成的损害(环境保护损害担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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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环境保护法》第42条所列举的11种污染和公害由哪些?
  2. 简述国际环境法中的环境损害的特征
  3.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什么承担侵权责任

1、《环境保护法》第42条所列举的11种污染和公害由哪些?

陆地污染: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要问题,每天千万吨的垃圾中,很多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如塑料、橡胶、玻璃等人类的第一号敌人。

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

工业废气排放污染大气环境,导致酸雨和温室效应。伐木、破坏植被,破坏生物栖息环境,不利于温室气体的吸收。任意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物多样性。城市的光污染,破坏生物生态环境,如候鸟迷失方向。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简述国际环境法中的环境损害的特征

具体特征:损害是由人类的行为所致,且其后果是物质的、数量的或是有形的。

环境污染与破坏造成的危害,具有流动性、广泛性、持续性及综合性等特点,从而发生全球性的联系,以致各国都要承受污染的危害。所以,解决国际自然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问题,就要求有国际环境法来调整。

第一部分对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在明确什么是跨界环境损害的基础上提出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并对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国际法依据进行简要的总结。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及原则有: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转折点,虽然在此以后通过一些文件,但它们来自尚未成为现行的文件,未具有真正的法律拘束力。

主要特点 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 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转折点,虽然在此以后通过一些文件,但它们来自尚未成为现行的文件,未具有真正的法律拘束力。

3、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什么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被侵权人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而引起的私益诉讼。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环境保护法造成的损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环境保护法造成的损害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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