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纠纷定义和分类-环保纠纷行政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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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环境行政纠纷?
我国 环境行政诉讼 的内容: 要求履行职责之诉,即环境保护法律主体中的公民或者法人,向国家行政机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提起的、要求法院令他们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的诉讼。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发生环境纠纷时应该:环境纠纷,是指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就其环境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环境纠纷按纠纷的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环境行政纠纷和环境民事纠纷。
环境民事纠纷是指发生在平等环境主体之间的关于环境的保护、利用、开发、污染、破坏以及环境权利的行使、环境义务的承担等问题的争议。环境民事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如下。(1)纠纷双方自动和解。
2、环境资源行政裁决的种类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行为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两种。(2)行政裁决案件。
权属纠纷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损害赔偿纠纷裁决。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3、因为环境导致的纠纷经该走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行政途径,即行为人可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有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司法途径,即行为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环保之诉;自行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可自行协商解决。
法律分析:行政途径,即行为人可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有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司法途径,即行为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环保之诉;自行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可自行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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