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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监督权-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

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监督权-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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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会主义民主要求人民对环境问题享有( )监督权和参与权
  2. 社会主义民主要求人民对环境问题必须有知情权监督权和什么权
  3.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2020修正)

1、社会主义民主要求人民对环境问题享有( )监督权和参与权

在保障公民环境权益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了人民四种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3)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社会主义民主要求人民对环境问题必须有知情权监督权和什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人民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中,知情权包括了对环境信息的获取权;监督权包括了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环境保护的权利。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特别是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促进形成这一体制机制的一个重要举措。保障公民“四权”,是对民主权利内涵的新拓展。

推动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是党和国家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快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全面深化改革步伐的客观需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意识,发扬民主作风,接受人民监督,当好人民公仆。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推动生态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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