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关停企业的主体(企业环保关停损失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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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局有权关闭企业吗
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实践角度出发,环保局均无权关停企业。地方性法规都不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法律实际上认为关于市场主体--企业的主体资格消灭问题属于重大事项,不能放任低位阶的主体为之。
法律分析: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属环保局管辖之职责范围,责令该企业停业整改是环保局行政执法的权力。
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实践角度出发,环保局均无权关停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政府有关停企业的权力,环保局可以责令停产、限期治理等等,环保局不能直接关停企业,但是可以向政府建议,或者责令企业停产、按日记罚等等。建议企业还是做好污染治理吧。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无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定,任何个人及单位都不可已任何理由关闭他人的企业,违者将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环保局也不例外。
2、环境行政处罚被处罚主体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环境行政处罚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权行使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在我国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而非具体行政行为的无相关人员。
3、环保局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是环保部门的职权范围么?_百度...
答案: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环保部门无权作出该两项决定。
法律分析:环保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当然是有行政执法权的。环保局的最高机关系国家环保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除了水污染物以外其他污染物超标超总量的情况下,环保部门还没有限期治理的权力,只能提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现行做法限制企业停产等手段执法周期太长,在办案过程中,企业已经造成污染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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